| 【市民社會】
“世界文明與公民社會理論國際研討會”紀要
作者:吳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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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9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文明比較研究中心與深圳大學聯手主辦《世界文明與公民社會理論國際研討會》,這是繼2003年“首屆世界文明國際論壇”之後的第二屆國際論壇,在深圳明華國際會議中心召開。 這次會議邀請了諸多不同國家、不同文化背景的專家學者參加,如美國、加拿大、德國、墨西哥、俄羅斯、日本以及中國等;應邀參會者不僅在學界享有盛譽,而且均來自不同的學科領域,諸如歷史學、社會學、人類學、宗教學、文化學、文學等等。決定了本次會議是一次高層次的、內涵豐富的、富有成效的、國際性的跨學科、跨文明的對話與交流。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文明比較研究中心主任汝信研究員首先在開幕式致詞中精要地闡釋了中國發展公民社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他指出: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促使我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深刻的變化,出現了新的社會階層和日益多樣化的利益群體,導致社會關係更趨複雜化,各種不同利益造成人民內部矛盾也越來越多,全靠政府出面解決,出現許多弊端,一方面造成國家和政府負擔過重,管了群衆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導致國家政府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官僚主義作風乃至腐敗縱生等現象的出現。要解決這些問題,他認爲,公民社會是協助和配合政府機構在改變社會自理,化解和調息矛盾,推動民主政治和依法執政,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理順十種關係的有效方式。當然和諧社會的構建,國家和政府應起領導作用。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設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這首先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但是要達到這樣的目標,決不能單靠國家和政府去工作、去包辦,而是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國家和政府、公民社會的權利的配合,公民社會的參與,已經成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因素。汝信研究員坦言,當前,我國學術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還比較薄弱,看法也不盡一致,迫切需要建立一種緊密聯繫工作實際、適合工作需要的公民社會理論,他寄望於這次研討會,能起到推動我國對公民社會的研究與發展的作用。 “公民社會”溯源及其功能 與會專家認真研究了“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的內涵與功能。普遍認爲,公民社會,亦稱市民社會,亦稱民間社會,它是一個相對獨立於國家和政府的民間公共領域,是民間組織與民間關係的總和。它既獨立於國家和政治權力而存在,又通過各種團體與組織,去實現各自的價值觀、表達各自對客觀世界的關注。它是作爲一種制衡國家權力的力量而存在。公民社會的積極意義在於推動政治權威和政治行爲的合理化。公民社會內部發展起來的契約性民間組織,一方面及時把成員對政府的要求、願望、建議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轉達給組織成員。民間組織在利益和表達利益協調的過程中,實際上在政府與公民之間建立了一道緩衝區,釋放了公民對政府的緊張能量,推動了政府和公民之間的互動與合作。同時政府改革的過程又是一個權力再調整、利益再分配的過程。政治體制改革的艱巨性在於作爲推動改革的主體力量並又成爲改革的物件。因此,政治體制創新的力量不僅要來自政府內部,更重要的是來自外部自下而上的社會力量的推動。改革開放前,對政府行爲的制約主要來自政府內部的權力制衡,現在,正在興起的公民民間組織將成爲一種強大的力量對公共權力構成了有力的約束,推動政府政治行爲的合理化。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 17-18世紀倡導的公民社會理論的基本政治理念是將社會與個人從專制主義國家的壓迫下解放出來,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必要的控制與限制,爭取實現社會的獨立,充分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因此,如何處理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問題是公民社會的核心問題。與會專家指出,馬克思著作中所講的 “市民社會”實際含義與公民社會差不多,所謂 “市民社會”是一個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概念。一般認爲,市民社會是一個由私人生活構成的獨立領域,它在本質上不同於政治國家所代表的公共權力。馬克思所說的“市民社會”既是指人類社會的一個特定的發展階段,又是指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私人活動領域,其中主要是人們的物質交往關係。馬克思正是從研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係出發,建立起他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並進一步發現剩餘價值的秘密的。因此,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是值得我們重視和深入加以研究的。 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係中,“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6頁)。對於原來經濟落後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來說,一方面,需要正視市民社會不發達的歷史現實,大力發展市場經濟關係,在此基礎上形成契約性人際關係和社會的自治性;另一方面,又要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經濟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確立起來的民主、自由、平等,都有它們自身的限度,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裏,它們已取得了超過以往任何時候的巨大進步,但是這些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形式的、抽象的。社會主義國家還要努力於實現形式上的權利向實質性的權利的轉化。馬克思和恩格斯不僅強調市民社會對政治國家的決定作用,而且也看到了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反作用。 我國構建公民社會的可能性 部分與會專家認爲:公民社會雖是西方社會的産物,但是它已經東進,已在東亞各國發育成長,當然東進之後,不是西方模式的照搬,而是有選擇的吸收西方的思想,並加進了自己新的內容。因此,各國的公民社會不完全一樣。有專家認爲,在當今的我國社會,政治國家還不可能消亡的前提下,必須加強民主政治的建設,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大力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因此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通過自律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政府一律不要再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要充分發揮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人民團體、行業組織、仲介組織等的積極作用,形成社會管理的整體合力。這樣,才有利於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另有部分與會專家認爲:東西社會發展的道路很不相同,東方社會環境與土壤是否適宜西方公民社會的生長,這一直是中國學術界乃至國外漢學界激烈爭論的話題。有專家指出,在中國談論現代公民社會,是一種硬性的概念移植和跨文化搬用,是缺乏學術史的語境邏輯和文化邏輯的。因爲“公民社會”作爲一個西方政治學和社會學的概念,是與市場經濟、現代城市和西方現代國家緊密關聯,作爲一個“活概念”得以存活在整體性社會條件之中。所以,這些社會制度條件是以契約論和個人自由爲基本內容的“公正理性”爲其思想基礎的。而中國的社會歷史及其發展,並不具備上述活生生的社會條件和思想條件。即便我國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正逐步實現社區自治和市民自治、形成現代城市自上而下的“民間自我治理”原則的過程;是在城市社會化過程中建構現代性社會組織、而防止並揚棄傳統的宗法性社會-政治組織和行幫性、黑社會性社會組織的現代化過程;是在社會政治協商中逐步擴大合法的、現代性社會組織的權利和地位的發展過程。尤其把目前大量存在于中國社會現實中的傳統的村社型社會組織在“良性工業化”過程中轉變爲現代化的社會組織。即便這樣,我們也不應該把這種現象理解爲在中國複製式的“生成”西方的公民社會。機械的複製和生搬硬套是沒有理性邏輯根據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他認爲,中國國家政治的社會化進程,並不以是否生成一個類似于西方的公民社會爲目標,也不應以期望這個公民社會與國家權利的制衡爲目標。因此不能對西方國家-社會關係亦步亦趨。 還有些學者認爲,中國國情與西方國家情況不同,中國長期受儒家思想影響很大,要在中國建立公民社會,一定要有中國特色,不能把西方的公民社會搬過來,因爲公民社會沒有普適所有國家的模式。此外,還不能把個人與國家關係簡單化或者對立起來。西方社會也沒有把個人與國家對立起來。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應該是和諧、協調的關係,即便有分歧,也只有通過協調形成和諧。 探尋近代中國的“公共空間” 近期的這場對公民社會和“民間公共領域”的討論,再次提供了一個契機來反思學界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期以來對中國“公共空間”這一課題進行的研究。儘管“公民社會”和“公共空間”並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卻有著極爲緊密的相關性並常常被交互使用。在1991年的亞洲研究學會年會上,中國的公共空間首次成爲一個正式的討論題目,1993年的美國《現代中國》學刊上,部分美國的中國歷史學者甚至就中國公共空間這一問題進行了集中辯論,其焦點是,中國歷史上是否存在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公共空間”(public sphere)?中國的民間社會與國家政權之間的關係究竟如何? 一.“公共空間”的定義 “公共空間”一次之所以被引用和討論得更多,可能正是因爲它有某種含混性,因此,不同的學者在提到這個詞的時候,所指涉的很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物件。在討論有關學者的觀點之前,我們首先有必要切實地弄清楚哈貝馬斯究竟在關注和討論什麽。 曾被反復引用的哈貝馬斯本人對“公共空間”的定義是這樣的: 說到“公共空間”的時候,我們首先指的是我們的社會生活中一個能夠形成公衆輿論的領域。“公共空間”原則上對所有公民開放。它的一部分是在日常對話中建構起來的,其中私人走在一起組成公衆,從而他們不再作爲商人和專業人員從事他們的私人事務,也不象法律專業人員那樣受制于國家官僚機器的法律規範並且有義務服從。當公民可以不受威脅地處理關乎群體利益的事務,能夠在有保障地情況下自由地集會,自由地組織起來並公開表達其意見時,他們才是作爲公衆在行動。[2] 這段論述清楚地說明,哈貝馬斯強調的是形成一種批評性的“公共輿論”(public opinion)的能力,這對理解公共空間理論至關重要。在提出公共空間概念之前,哈貝馬斯曾經出版《關於交際傳播行爲的理論》一書,因此,他的關注點在於私領域的人們是否構建了一個開放的公共輿論。在哈貝馬斯看來,帶有政論性質的沙龍,酒吧都屬於這樣的“公共空間”,另外,由於公共輿論往往與近代印刷資本主義相聯繫,以之作爲技術手段,哈貝馬斯把歐洲公共空間出現的時間定爲18世紀初,而不是更早是完全符合歷史情境的。歐洲新聞史研究表明,近代新聞事業的興起正是在十七,十八世紀之交,最初報紙所刊載的內容包括新聞,文學作品,詩歌等,英國文學家笛福,斯威夫特,約翰生等人都是報紙的積極撰稿人。儘管初期的西方報紙由於政府的壓力,並不直接涉及政治話題,但是其廣泛的讀者群以及其固有的激發公共情緒的能力卻爲後來報紙成爲資產階級革命的武器奠定了基礎。[3] 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指出,“報紙是商業中產階級的創造,主要出現在十八世紀。它以提供與商業行爲有關的新聞爲這個階級服務,並由此把自己轉變爲經濟獨立的機構。”[4] 哈貝馬斯還特別強調近代政治報刊的社評功能。可以認爲,以近代媒體來公開表達意見,是“公共空間”的顯著標誌,同時,這一標準也把“公共空間”和“市民社會”區別開來,即市民社會是在國家政權以外的民間社會,它出現在公共空間之前,而公共空間是市民社會—資產階級利用近代媒介以自由表達和溝通的領域。因此,公共空間總是充滿各種訴求,它存在的目的就是爲了容許自由,理性的,不受威脅的辯論。哈貝馬斯的“公共空間”其實是一個理性然而也非常政治化的空間,而不僅僅局限於“生活世界”,而“市民社會”通常的定義則是一個更不容易産生歧義的“在國家控制以外的自治的社會組織領域”,[5]它具有介入政治的潛在可能,但本身不一定是政治化的。 二.對中國“公共空間”的論述 以上述的特定含義作爲衡量標準來觀察美國中國歷史學界(這裏的討論僅限於歷史學範疇,而不涉及對當代中國“公共空間”的社會學和政治學研究)的有關著作和論述,會發現一些學者在尋找中國公共空間的過程中,似乎都沒有完全遵循哈貝馬斯的本意,而是對原有定義作了擴展和重新定義,另一些更接近一些,但也同時質疑哈貝馬斯理論在中國語境中的相關性。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多數關於中國公共空間歷史的討論,幾乎都發生在“中國城市史”的範圍內,因此,公共空間研究和在美國正方興未艾的中國城市研究有著密切的關係。 威廉•羅(William Rowe)關於漢口的兩卷本研究著作[6]涵蓋了從1796至1889年間的漢口城市史,是美國學界中國城市史研究的代表著作之一,也是關於公共空間論爭的焦點。羅在他的書中詳述了漢口作爲一個港口和商業都會的興起,城市商人社群和自我認同的形成,與國家的關係,以及他們對社會事業的貢獻。羅通過大量細緻的分析指出,清代漢口商人在國家面前享有高度的自治,他們結成自己的組織如會館和公所,積極介入地方事務和福利事業,如修橋,修路,賑災,建善堂。在這一過程中,中央政府的作用是間接的,而紳商的自我組織和一系列活動可以看作是“公共空間的興起”,因爲他們正是處在私領域和國家之間的一個自治的領域。 羅的著作旨在扭轉人們認爲中國不存在一個活躍的非官方社會的成見,但他在這裏使用的公共空間一詞,似乎與上述哈貝馬斯規定的特定含義不盡符合。因爲紳商的公共精神和公共職能在中國歷史上並非是一個晚近才出現的現象,而是可以追述到更早的時代。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原本就有照顧民衆基本福利的成分,由於古代的國家行政機構只設到縣一級,鄉村一級的民政事務傳統上一直是由當地的地主紳士負責,在諸如漢口和蘇州這樣的的城市裏,城市化的商人和紳士一直承擔著各種社會職能。事實上,這個“公共空間”的職責只是對國家行政的一種補充和紳士實踐儒家道德理想的途徑,它所涉及的也僅僅是“生活世界。” [7]另一方面,羅對紳士履行社會職能的現象多少有理想化的痕迹,因爲晚清思想家鄭觀應在論述社會改革時,就曾把當時上海的慈善事業描述爲“當道以其事諉諸紳士,視若無足輕重;紳士又從而染指其間,占有利藪。” [8]這個公共空間中的確出現過用媒體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的現象,羅指出,從1893年開始,漢口茶業公所創辦過一份《漢報》,該報於1900年被湖廣總督張之洞以涉嫌唐才常自立軍一案而被關閉。這裏可見,《漢報》或多或少介入了維新派反對西太后,倡導立憲的活動,在全國性,而非地方性的政治事務中發出過自己“理性”的聲音。但是媒體並不是羅論述的重點,而是被一帶而過,焦點始終集中在公益活動方面。其他學者對羅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羅對漢口紳士社群和國家之間關係的論述上。例如,維克曼(Frederic Wakeman Jr.)強調紳商完全處於壓迫性的國家政權的控制之下,認爲羅誇大了紳士群體的自主性。[9]法國著名的中國史學者白吉爾(Marie-Claire Begere)對公共空間和市民社會與中國的相關性也提出懷疑,她的理由也是強調國家的壓制。[10]黃宗智則強調中國的國家/社會關係與西方的區別,警告套用西方概念可能帶來的目的論傾向。[11] 瑪麗•蘭京(Mary Rankin)在1986年出版的《中國的精英行動主義和政治轉型——浙江省1865-1911》的研究顯示,在清廷鎮壓太平天國的過程中,由於需要借助漢族地主武裝,因此地方紳士的政治和經濟影響急劇擴大。地方紳士在保衛鄉土的同時從事了大量的公益事業。蘭京甚至把中國紳士的公共空間追溯到了16世紀晚期,她明確提出,公共空間是一個寬泛的範疇,哈貝馬斯的模式只是一種特定的表述。蘭京同樣意識到了紳士城市化的現象以及他們和大衆傳媒的關係,例如,紳士們利用《申報》進行賑災募款,但她也沒有把媒體作爲研究重點。蘭京著重辨析了中文中“公”一詞的含義,把它看作官僚體系以外的“公共空間”在中國的對應物。蘭京的論據之一是,紳士舉辦的公益事業或自治組織往往冠以“公”的名字,如“公所。” 但是,“公”在中文中意義其實是含混的。費孝通早就指出,在中國,公領域和私領域的界線是相對和含混的,不論是官員還是普通私人都可以用社會秩序爲由定義自己的行動。[12]當李鴻章在奏摺中提到“公款”一詞是,他所指的往往是官款,他所創辦的輪船招商局,最初叫做“輪船招商公局”,在當時即具有明顯的官方色彩。與此同時,地方紳士又往往用“公議”和“公舉”來指稱非官方的公衆輿論。而當“中國公學”被冠以“公”之名時,指的又是既非官學,又非私學的官私合辦性質。不論東方還是西方,國家政權往往理直氣壯地使用“公”一詞。哈貝馬斯認爲,國家的強制力是政治的公共空間的對立面, 而不是它的一部分。儘管國家權力也被看作“公共”(原文中此處用引號)權力,那是因爲它必須照顧公衆。[13]就中國的情形而言,孔飛力(Philip Kuhn)指出,“在最頂端,只有皇帝才能保證制度作爲總體是指向公共利益的。這一假定進一步假定官位越高,對公共利益的評判也就越客觀。”[14] 上述分析表明,僅以“公”一詞的使用來判定中國的“公共空間”是很難的。因爲最有資格使用這一概念的,似乎恰好是國家政權。造成這種國家和社會爭奪對“公”的意義的界定的原因,應當是對何者爲公,何者乃私,誰有解釋權本身就缺少界定。因此,即便是紳士們以爲是“公”的事,在官方的眼裏,也可以是“私”的。按照哈貝馬斯的論述,歐洲公共空間出現的一個前提是公和私的明確定義,而這裏的“私”,不單單指作爲個體和家庭的普通民衆,還同樣地指向貴族和王室。這樣一來,國王就不能再假裝自己天然地代表了“公”,而是必須承認,他自己也是“私”,而不是“公”的化身,更不能以“公”的名義對私領域進行非法 侵奪。另外,蘭京自己也承認,她所描述的紳士公共管理活動基本上是地方性的,對全國性的國家政策幾乎沒有直接影響,因此對這樣一個公共空間的發展方向,她並不能確定。 戴維•史特蘭(David Strand)的《人力車北京——20年代的市民與政治》一書是另一部在中國城市史領域有影響力的著作。這部書主要討論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北京城市生活,公共活動,以及社會關係---例如學生群體的政治行動,普通市民與警察的關係等等。他強調指出民國建立後一些前清皇家花園被開闢爲公園,並成爲“新興的公共空間。”[15] 以上三名主要作者都試圖以一種確定無疑的口氣論證“公共空間”的存在,而他們其實說的是“市民社會”,因爲他們所重點描述的都是組織機構,行爲,和社會管理活動,而不是一種溝通和批判性的傳媒的作用。或者說,他們所說的“公共空間”是一種廣義上的“介於個人和國家之間的空間。”[16] 而對於史特蘭來說,對北京各階層市民生活的掃描似乎更應當屬於哈貝馬斯所說的“生活世界”範疇,而社團活動則和羅等人一樣,屬於“市民社會。”即使作爲“市民社會”,中國商人外在于國家的獨立性和自治性究竟有多高,這也是引起質疑和辯論的焦點。儘管羅的著作中曾經指出漢口鹽商由於掌握了金融資源而擁有極大的獨立性,另一部出版於2001年的,專門研究鹽商的專著《天津鹽商:帝國晚期中國的國家形成與市民社會》則持相反的意見,著者指出,鹽商們與國家的關係事實上是一種互利互惠的“共生”(symbiosis)關係。[17]中國的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確存在一種較高程度的依存關係,這不僅體現在鹽商對國家的經濟依附上,更表現在不同階層即使與國家産生經濟利益衝突,在根本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上,與國家仍然是一致的。因此,從事公益事業的地方紳士,不過是國家宣揚的儒家理想的實踐者和在基層的代理人,反過來,他們的功績,也往往會由國家出面予以認可和表彰,因爲這些活動強化了國家所代表的道德理想的合法性。事實上,具有較多政治意義的社團和活動,應當算是1904年後逐步建立的各地總商會。[18] 三.印刷媒體與公共空間 現在,我們考察以公共輿論和近代傳媒,而不是紳士的行爲或社團組織爲核心的中國公共空間論述。在這方面,美國最近幾年來開始出現了以中國近代報刊爲研究物件的專著。其出版時間都晚于威廉•羅和瑪麗•蘭京的著作十年或以上,可以看作是一個較新的研究方向。 瓊•賈吉(Joan Judge)在1996年的《出版與政治——<時報>和中國晚清的改革文化》一書中,探討了以創辦於1904年的政治報紙《時報》與 “中間領域”(Middle Realm)之間的關係。賈吉已經注意到了過去的研究者忽略晚清媒體的問題,但她同時也試圖防止在中國和西方經驗間進行簡單比附,並由此導致目的論的做法,並從根本上質疑了“公共空間”這一概念與中國特定環境的相關性,並代之以“中間領域”一詞。在爲替換公共空間一詞所做的努力中,黃宗智建議使用“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來描述一種介於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空間,以一種三元狀態取代國家/社會的二元對立模式。另一名學者布萊娜•古德曼使用“中國特有的公共領域”(Public Realm Specific to China)來表述不直接附屬於國家但往往和國家重疊的組織機構[19]。 賈吉強調,國家和社會(state/society)的二分法本身並不適用於晚清中國,在中國更有效的劃分是“朝廷”和“國家”(dynasty/nation)。 由於被哈貝馬斯看作“公共空間”存在前提的資本主義市場,包括中央金融機構,和市民社會在中國的發展都極爲不完備——賈吉顯然不象威廉•羅那樣樂觀而更接近于黃宗智——討論中國的“公共空間”意義不大。(在這一點上,黃宗智關於長江三角洲農業和商業“增長而不發展”的內卷化傾向,以及中國沒有歐洲形態的中小城鎮的論述從社會經濟史的角度支援了賈吉的判斷。[20])賈吉認爲,中國是否有“公共空間”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在於政治報刊本身的確出現和存在過,她進一步認爲,歐洲是先有市民社會,才有以報紙爲特徵的公共空間,而中國是先出現了報紙,再以報紙爲契機,觸發了市民社會的建立。賈吉把從1890年代政治報刊興起到1904年《時報》創立的時期看作是“中間領域”形成的時期。賈吉所稱的這一“中間領域”雖然其政治經濟背景與西方意義上的“公共空間”不同,功能卻大體相似,即介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公開討論和辯論國事,促進憲政改革,引進新的觀念,表達公共輿論。但是賈吉始終堅持中國與西方的區別,即以《時報》而論,她認爲報紙與國家政權的關係仍然是含混和矛盾的。編輯《時報》的改革者們雖然致力於限制和挑戰清王朝,但又不是完全試圖顛覆它。在這裏,賈吉與維克曼採用了同樣的思路,即以與國家政權的關係來評判公共空間的性質。這一標準等於接受了哈貝馬斯的暗示,即真正的公共空間就其本質來講是高度獨立,而且具有挑戰性乃至顛覆性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態度的鮮明和徹底是公共空間的特性,研究者是不是更應當把更爲激進的《蘇報》等報紙,而不是以改良爲目的的《時報》作爲研究的重點呢? 最近的一項研究成果,2004年面世的芭芭拉•米特勒著《一份爲中國的報紙?上海新聞媒體的權力,認同,和變化,1872—1912》是對賈吉《時報》研究的繼續和突破。與賈吉不同的是,米特勒將對報紙的考察從1900年代的政治報紙上推到了1872年創辦的《申報》,將一份在中國近代歷史上影響最爲深遠的商業報紙,而不是政治報紙作爲研究重點。此外,相對于賈吉的謹慎,米特勒毫不猶豫地在導論中使用了“公共空間”一詞,但她是在一個更爲寬泛的意義上借用了哈貝馬斯的概念。當米特勒論及“公共空間”的時候,她所指的是一個“從社會頂層到底層一同出現的一個場域(field)”,[21]這樣似乎把國家也一併包含進來了。她認爲,《申報》的優勢在於,一方面它幾乎可以不受清政府的管轄,一方面,作爲純商業報紙,它也不受教會報紙的意識形態束縛。由於建立了一個替代性的溝通傳播渠道,《申報》起了中國歷史上傳統的“言路”的作用,一個公共輿論的傳播者和“觀點的自由市場”,從而成爲轉變中的公共空間中有力的一員。 針對賈吉提出的,報紙起到創造市民社會的作用的觀點,米特勒提問,《申報》是否起到了這樣的作用?是否鑄造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她對《申報》進行了極爲細緻的文本分析,研究了其廣告,社論,新聞報道,詩歌的格式和文體特色。然而,如果說賈吉不承認中國有公共空間,但承認媒體的巨大能量,米特勒則以懷疑和批判的態度對待哈貝馬斯和諸多學者關於媒體的社會力量的經典論述。她認爲,媒體對社會變動的巨大促進作用不過是一個神話。在1912年之前,《申報》始終如一地每期全文轉載官方的《京報》,許多進步思想是由非常傳統的語言風格來表述,並大量引經據典。在促進民族主義方面,婦女運動方面《申報》都沒有作出真正的貢獻。整個上海報界,米特勒指出,都是社會運動的批評者,旁觀者,而非領導者。儘管整個公共空間裏的各方力量都相信媒體的力量,它的實際影響或許並不象人們想象的那麽大。 米特勒的觀點富有新意,但媒體和輿論的影響畢竟還是絕不容忽視,《申報》創辦人美查曾派主筆錢昕伯赴香港向改良主義思想家王韜學習辦報,而且大量轉載王韜在香港撰寫的介紹歐洲局勢和鼓吹變革的文章。《申報》在傳播世界知識,新聞,引導公衆輿論方面的貢獻本身就是對清朝專制無形的瓦解,而且也是其創建者和早期的編輯有意識進行的啓蒙活動。[22]至於《申報》的溫和或曰保守性則毋庸諱言,商業報刊以生存贏利爲上,關注市場的穩定,必然非常小心地處理與政府的關係,不可能激進到自斷生路的地步。因此,我對米特勒的疑問和對賈吉的疑問一樣:既然覺得《申報》和《時報》不夠鮮明有力,爲什麽不選擇同時期(1872年至1912年)更激進的報紙研究它們與國家和社會的關係呢? 結論 歷史學研究確實很容易受社會學和批評理論的影響,事實上,蘭金所關注的地方紳士權力的興起早在孔飛力1970年出版的《中華帝國晚期的反抗及其敵人——軍事化與社會結構1796-1894》中就有了較爲充分的闡述,但那時並沒有以“公共空間”理論作爲闡釋模式。[22]歷史學家在尋找中國“公共空間”——或一個獨立於國家以外的社會領域——的過程中,很大程度上並未顧及“公共空間”的確切含義,甚至存在概念的泛化和誤用,但他們在事實上發掘出了中國歷史上的不直接隸屬於政府的社會組織的萌芽和演進,並由此引發了關於這一“市民社會”雛形與國家政權的關係的論題和相關辯論。這一社會領域的自主性究竟有多高成爲辯論的核心,接下來,“公共空間”這一概念本身究竟是否適用於中國也遭到質疑。就嚴格意義上的“公共空間”而言,由於它基於資產階級的自由表達之上,並且以媒體中的公衆輿論與國家相抗衡,以晚清商會爲物件進行研究似乎更爲恰當。儘管已有學者稍後多少走近了哈貝馬斯強調溝通的本意,但又在“公共空間”與中國的相關性,乃至媒體的作用這樣帶有根本性的問題上,出現了否定的傾向。然而,哈貝馬斯的定義並非完全沒有意義,沿著哈貝馬斯的思路,或許對中國近代史上印刷媒體與資產階級的關係,以及公共輿論的形成還有深入研究的餘地,例如,商會與報紙究竟是一種什麽關係?從另一個角度看,從尋找中國的公共空間到進行辯論,直到對用語的替換,對主題的反省的過程本身就是海外中國學界認知和研究方法的一個不斷發展的軌迹。在這個過程中,探尋“國家”以外的社會力量——不論叫做什麽——及其形式和性質,才是中外學界的真正興趣所在。 【注釋】 [1] 吳文娟,“世界文明與公民社會理論國際研討會”紀要,世紀中國,11/18/2005 [2] Steven Seidman ed., Jugen Habermas on Society and Politics: A Reader (Boston: Beacon Press, 1989), 231. [3] Willard Grosvenor Blever, Main Currents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Journalism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27), 16, and also Edwin Emery, The Press and America: An Interpretative History of Journalism (Englewood Cliff, N.J.: Prentice-Hall, Inc., 1954), 8. [4] Raymond Williams, The Long Revolu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1), 175. [5] Craig Calhoun, “Civil Society and the Public Sphere”, Public Culture 5 (Winter 1993): 267-80. 轉引自Joan Judge, Print and Politics: Shibao and the Culture of Reform in Late Qing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0. [6] William T. 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和Hankou: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7] 哈貝馬斯對生活世界(lifeworld)的定義是“文化,社會,人格,構成人們所處的環境的行爲系統”,見Steven Seidman ed., Jugen Habermas on Society and Politics: A Reader, 188. [8] 鄭觀應,《鄭觀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3頁。 [9] 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10] Marie Claire Begere, “Civil Society and Urban Change in Republican China” in Frederic Wakeman, Jr. and Richard Louis Edmonds eds., Reappraising Republican China, 55-74. [11] Philip C.C. Huang, “ ‘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216-40. [12] 參見費孝通《鄉土中國》,此處據英譯本Fei Xiaotong, Xiangtu Zhongguo, trans. Gary G. Hamiliton and Wang Zheng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69. [13] Steven Seidman ed., Jugen Habermas on Society and Politics: A Reader, 231. [14] Philip Kuhn, 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70. [15] 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6] 金觀濤,劉青峰提出的“紳士公共空間”也正是基於這一思路,見《從“群”到“社會”,“社會主義”——中國近代公共領域變遷的思想史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5期 (2000年6月)。 [17] Kwan Man Bun, The Salt Merchant of Tianjin: State-Making and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1. [18] 參見虞和平,《商會與中國早期現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 Bryna Goodman, Native Place, City and N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 [20] Philip C.C. Huang, 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 1350-1988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21] Barbara Mitler, A Newspaper for China? Power, Identity, and Change in Shanghai’s News Media, 1872-191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2. [22]參見宋軍著,《申報的興衰》,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23] Philip A. Ku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s, 1796-1894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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