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術理論】
私人語言論證
作者:程煉(北京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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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 内容提要 解释和评价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要依次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是私人语言?为什么这种语言是不可能的?是否在私人语言不可能的意义上,至少某种非私人语言必定是可能的?本文证明,当代对私人语言论证的几种主要解释都没能理想地回答这三个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追究也影响到我们对这个论证的评价,文章的结论是,私人语言论征试图确立的结论及其涵义,是不清晰的。 阅读一篇著作,尤其是哲学著作,总是会给读者留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我理解了它吗?它说的是否正确?前一个问题可以称为“解释的问题”,后一个可以称为“评价的问题”。我说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然而,它们到底如何相关,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回答的哲学问题。许多人会说,这两个问题的关联是非常简单的,解释的问题显然有优先权,当你不理解一个观点时,你无法、无权对它进行评价。这个说法的质朴性多于真理性,因为它似乎有一个预设:对一个观点或思想只存在一个惟一正确的理解或解释。这个预设在大部分理论活动中都找不到实际的对应物。当代语言哲学中有一个“厚道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说的是:当你试图解释一个人的观点时,你要尽可能厚道些,即尽可能将他的说法解释为正确的。这个原则有点像“先礼后兵”中的前半截。无论如何,这个原则体现了上面两个问题的互动性:一方面,正确的评价依赖于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友善的评价促进丰富的理解。 在这篇讲演中,我将要讨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的著名的私人语言论证,以及对这个论证的一些流行的解释。遗憾的是,我的工作基本上是否定性的。就我将要讨论的几种解释而言,我的结论是它们都不令人满意。而对这个论证本身,我的态度要温和得多。我不想说它是一个不成功的论证,但我认为,对维特根斯坦在这个论证中想要确立的东西,我们很难给出一个清晰和确定的图像。 当然,我无意在这里去冒犯形形色色的维特根斯坦专家们,他们眼里的维特根斯坦是清晰的、深刻的和伟大的,尽管这些维特根斯坦各不相同。私人语言论证在近半个世纪的时段里已经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哲学工业”,这个工业仍在继续剧烈地膨胀。各种各样的解释和批判令人眼花缭乱,围绕这个论证的几乎每个细节,都能找到根本性的和广泛的不同理解,更不谈其意义、结论和有效性。 首先,我必须划定我的讨论范围。我想要研究的是《哲学研究》中自第243节以下的一些段落,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问题的处理集中在这些段落里。其次,我不想触及这样一类问题,比如说,私人语言论证与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后期思想的关系如何、或者这个论证在他的思想中占有什么地位,等等。不少争端源于维特根斯坦文本的安排和写作风格。例如,有些评论者质询这些相关段落中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私人语言论证”,他们倾向于将这些段落看成一个更大的“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因此认为孤立地看待这些段落将导致对维特根斯坦的误解。这种见解给我一种故弄玄虚之感。这实际上引出一个关于思想的个体化问题,也就是,在针对一个多大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从某些话语中找到一个作为个体的思想或论证。语言游戏可大可小,可以小到一小段对话,可以大到人类的整个“生活形式”。我们在考察维特根斯坦的这些段落时,首先应关注的是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否则,就会觉得他的每个语词都在空中飘荡。因此,在下面我不再讨论这种“语言游戏”式的解释。 我所关心的是这个论证是怎样进行的,它想确立什么结论。在直接触及论证之前,我想勾勒几种常见的解释,其中的一些我将在后面给出更详细的讨论。这个论证的结论似乎是众所周知的:一种在原则上除了其单个发明者之外任何他人都不可理解的语言是不可能的。说这种所谓的语言是不可能的,是因为它甚至是其发明者本人都无法理解的,理由是,这个发明者或使用者自己都不能够为他的语词建立意义。一些评论者相信,这个结论的意思是,感觉是纯私人的,这个论证想说的是感觉是无法谈论的;另有一些人认为,这个论证是对他心问题的直接挑战;还有人主张,这个论证表明维特根斯坦本人承诺了某种形式的行为主义观点;还有一种一直在持续的观点认为,这个论证的核心旨在证明社会性是语言的最根本的性质。我还想提到的一种解释是对维特根斯坦论证的批判。这种解释认为,私人语言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支撑这个论证的基石是一种对记忆的怀疑,而这种怀疑在摧毁私人语言的可能性的同时也摧毁了公共语言的可能性。 面对这些眼花缭乱的评论,我想谈一点方法论问题,也就是如何对维特根斯坦的论证进行解释的问题。几乎所有的解释者都认为,维特根斯坦论证的结论是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说“……是不可能的”可以有多种意义。比如说,在物理意义上,我们说“永动机”是不可能的;在逻辑意义上,“P&—P”就不可能表达一个真理,等等。说“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是要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个问题可能要等到考察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时才会变得清楚起来。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是不可能的”,当我们说私人语言不可能时,我们必须在相同的意义上说某种私人语言之外的语言必定是可能的,否则,一切语言都是不可能的。那样,说私人语言不可能岂非很无趣。因此,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时,依次回答下面的问题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策略: (1)什么是私人语言? (2)在什么意义上它是不可能的? (3)为什么在相同的意义上至少某个非私人语言是可能的? 因此,我在这里引出了一个原则,姑且称之为区别原则,那就是,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论证时,你必须把私人语言与非私人语言区别开来。这个区别不能仅仅是定义上的或字面上的,它必须与两种语言的工作方式有关。 同时,在评价任何一种对维特根斯坦的解释时,我们也要追问,该解释是怎样回答这三个问题的。 我们以第一个问题热身: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指的是什么?在《哲学研究》第243节(大部分解释者认为,此节是整个论证的开始),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能够……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写下或说出他的内部经验——他的感觉、心情及其他——供他自己私人使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我们日常使用的语言就是这样一种语言。接着,维特根斯坦立即加了一个限定,“这个语言中的单字用来指称只有说话者才知道的东西;指称他立时的私下感觉”。这个限定只是表明这个语言的对象是私人的,而不是说,在其对象是私人的意义上,该语言也是私人的。在上面的限定之后,维特根斯坦又立即写道, “因此,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关于这句话有不少争论,争论的双方基本上代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维特根斯坦用这句话又加进了一个对私人语言的限定;另一种看法是,这句话只是维特根斯坦从前面对私人语言的定义中推导出的结论,因为这句话前面有“因此”二字。 这两种看法导致了对私人语言的两种解释——所谓的偶然私人语言(contingently frivate language)和逻辑私人语言(logically private language)。按照第一种看法,偶然私人语言是想象的那种语言加上第一个限定,它不必是除说话者外任何别人都不能理解的语言。逻辑私人语言是偶然私人语言再加上第二个限定,即一个人用来记录自己当下私人感觉的、任何别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语言。在这个意义上,后者是前者的一个特例。持有第一种看法的人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所针对的显然是后者。 “现在,描述我的内部经验并且只有我自己能够理解的语言,是怎么回事呢?我怎样用词代表我的感觉呢?——像我们平常所做的那样?那么我表示感觉的词是否与我的感觉的自然表达连在一起呢?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语言就不是一个‘私人’语言。别人也可以跟我一样理解它。——但假定我并无感觉地自然表达,而只有感觉呢?现在我只是将名字与感觉联系起来并在描述中使用这些名字。——”(第256节) 如果维特根斯坦认为私人语言不可能这个公认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私人语言论证想要达到的结论就是逻辑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这种语言的对象是单个语言使用者的私人感觉,别人不可能将这种语言中的语词与这些感觉联系起来。 在考察为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此语言不可能之前,我想谈谈两种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分。斯特劳森(Strawson,1954)和艾耶尔(Ayer,1954)认为偶然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是维特根斯坦论证的结论,而这表明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是不成功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将日常语言转换成自己才知道的密码,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这些密码构成一个语言。但是,格兰迪(Richard Grandy,1976)评论道,斯特劳森和艾耶尔的批评与我们讨论的论证无关,因为“我们的兴趣是逻辑私人语言,那些任何别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语言”。在哲学行话中,“逻辑的”和“偶然的”通常指示着两个互不相交的范畴,但在这里,这两个词有点令人受到误导。我们需要考虑三种情形。首先,如果一个语言中的全部词项只是指称其惟一说话者的私人感觉,逻辑地蕴涵此语言不可能被他人理解,那么,两种私人语言之间就没什么区别。所以,仅当存在着他人理解这个语言的可能性时,第二个限定“因此,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才有意义。其次,仅当说话者本人理解自己的这个语言时,第二个限定才有意义。如果说话者本人都不理解他用于刻画自己内部经验的语言,加入第二个限定等于什么也没有说。第三,有人可能说不存在逻辑上他人不可能理解的语言,仅当我们能给这个说法一个回答时,加入第二个限定才有意义。这个说法并不是一个不理性的主张。要对付这个主张,我们必须解释什么是理解,为什么在逻辑私人语言情形下不存在他人理解之可能性。除非我们能说出理解取决于什么,否则,“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对于主张上述说法的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在上面引用的第256节中,维特根斯坦的确给出了为什么他人不能理解的理由。他的意思是,私人语言中的词并不伴随感觉的公共可观察表达,别人不能理解这些词是因为他们无法将这些词与说话者的不可见的感觉联系起来。然而,他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是一个非常强的陈述,其意思是不存在他人理解这个语言的可能性。仅当我们假定将一个词与该词所要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是理解这个词的必要条件时,我们才能接受这个非常强的陈述。 很明显,两种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别依赖于我们关于理解的假定。我们可以说,仅当这个假定是正确的时候,维特根斯坦想象的语言才是逻辑的私人的。只有按照这个假定,我们才能确立逻辑私人语言与偶然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分。这个假定能成功地处理第一和第三种情形,但不足以处理第二种情形。说话者能将他的词与他的感觉联系起来,他本人理解自己的语言吗?我们只知道将词与对象联系起来是理解的必要条件。如果还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语言是说话者能够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够理解的语言。除非预先确立上面关于理解的假定,否则,我们无法排除斯特劳森和艾耶尔的观点,因为他们可以提出一个不同的关于理解的观点,然后论证他人并非不可能理解一个私人语言。关于理解的这个假定对于形成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私人语言似乎是不可缺少的,(不然的话,我们如何断定私人语言只能被说话者所理解?)它帮助我们弄清私人语言的根本特点。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文本,私人语言论证针对的对象是我们称为逻辑私人语言的东西。 接下来,我们考察第二个问题,在什么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让我们看看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哲学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段落之一: “让我们想象如下情形。我想要给我的某个感觉的反复出现保留一个记录。为此我将此感觉与一个记号‘S’联系起来,无论哪一天我有了该感觉,我就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对这个记号的定义是无法表述出来的。——但是我仍能给我自己一种实指(ostensive)定义。——如何可能?我能指向这个感觉吗?在通常的意义上是不能的。但是我说出、或写下此记号,同时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个感觉上——这样,就好像是我暗地里指向了这个感觉。——但是,这种仪式能干什么?因为这一切完全像一个仪式!定义当然是为了建立记号的意义。——那么,我恰好通过集中注意力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以这种方式在我身上留下记号与感觉之间联系的印象。——但是,‘在我身上留下印象’只能意味着:这个过程使我在将来正确地记住这种联系。但在目前的情形下我没有任何标准分辨对错。有人会说:在我看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而这样说只是意味着,在这里我们无法谈论‘正确’。”(第258节) 在上面想象的情形中,无论说话者用什么代表他的感觉,他都难以判断他对他使用的记号的再使用是否正确。需要强调的是,他的困难不是认识论的,不是判所需要的信息或证据的缺乏;他的困难比这还要糟,是他的所有信息或证据的可信度的缺乏。他所依赖的全部东西是他的记忆。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追究。像洛克和休漠一类的理论家赋予人心一种保留所学习的东西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记忆是意义的承载者,一旦一个观念和此观念的名字之间的联系被建立起来,人的智能将把这种联系固定下来,供将来使用。这意味着一旦给予一个感觉一个名字,这个名字的未来使用就已经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下来。同时,按照这种看法,这个感觉的性质完全被感觉拥有者的一个对其进行命名的心理行为所揭示出来(这种心理行为在罗素那里被称为“亲知”。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第二讲中指出,名字只能应用于说话者亲知的特殊物[paniculars],因为你不能命名任何你不亲知的东西)。但是,这种看法在批判的层次上把情况颠倒了,产生了一种关于人类知性的哲学夸张。没有人能怀疑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着大量的健全记忆,使得人们能够谈论过去的经验。但是,当我们能够谈论“健全的记忆”时,我们必须也能谈论“糟糕的记忆”。健全的记忆是一种通过训练获得的技能,但在私人语言的情形下,惟一的训练手段是不停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感觉上(就像为了检查一条新闻的真实性去参照另一份相同报纸)。这里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个更好的关于人类记忆的形而上学学说,而是一个这样的问题,即无论这种形而上学学说是什么,一种完全建立在它之上的语义学是否是完整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语言说话者所缺乏的,是某种能填补看起来正确和正确之间的鸿沟的东西。而在一种完全建立在记忆之上的语义学中,这个鸿沟是永久性的,因为对一个记忆的检查依赖于另一个记忆。 在紧挨着私人语言论证的前一些段落里,维特根斯坦提出,支配人类语言使用和使得人类交流可能的那些规则,是依赖于人类行为中的协同一致的。这样的协同一致使得对孩子的语言训练称为可能。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我们实际上无法教会和学会像“疼痛”这样的感觉语词,如果所涉及的感觉无法外在地显示出来。内部的过程需要外部的标准。 对上面关于记忆的讨论,艾耶尔提出了激烈的批判。艾耶尔提出,记忆是我们所依赖的一切。为什么一个人不能依靠自己的记忆去提供一个正确性标准呢?维特根斯坦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为了检查他对一份火车时刻表的记忆,就在自己脑海里想象那份时刻表的图像。维特根斯坦追问,如果这个时刻表的心理图像的正确性本身得不到检验,它如何能为此人的第一个记忆提供证明呢?艾耶尔评论道,维特根斯坦的例子中这个人,用想象一页时刻表来检查他对火车出发的时间的记忆,是不充分的。他必须实际地观察这页时刻表。而这是在采用一个感觉手段。但是,除非他相信他的眼光,除非他认识时间表上的图表,否则他取得不了任何进步。如果他不相信他的眼光,不相信他的记忆,他可以询问别人,而这又要求他能理解别人的回答和反应。“别无他法。无论我需要辨别什么,无论是一个对象、一个事件、一个图形,还是一个记号,我只有我的记忆和我当时的感觉可以依靠。区别只是在于记忆和感觉交叉检查的程度”(Ayer,1985,第76页)。艾耶尔的批评在我看来并没有面对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在维特根斯坦设想的私人语言中,根本就不存在某个外部对象,也不存在其他语言交流者,因此也不存在通过与这些东西打交道所产生的感觉。私人语言说话者的惟一可依赖的是自己的记忆,因此不存在艾耶尔所说的“记忆和感觉的交叉检查”。如同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私人语言如果是一种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当使用者的一个感觉获得了一个名字,那么这个名字的使用就完全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这个思想,恰好就是维特根斯坦论证所要针对的。 说话者使用的私人语言像一条不断伸展的链条,不管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使用一个词时,他相当于站在这条链子的某个地方。总有一个问题在困扰他,“我是否站在我应该站的那个位置”?因为使用语言是一个规则性的行为,仅当我们可以对一个行为作出判断时,它才可能说是规则性的。这就是说,当他在使用一种语言时,他犯错误是可能的,他后来发现错误也必须是可能的。每次当说话者写下一个标记,比如说,“疼痛”,他可能会问自己,“我是同上次一样吗?我怎么确定这一点?我这次用标记报告了疼痛,难道它是我上次碰到的同类型的感觉吗?我似乎有一个关于上次疼痛的记忆,但我现在的记忆并不等同于那个疼痛,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疼痛。记忆也不能将那个疼痛带回来。记忆如何将这个疼痛与那个疼痛相比较,并且使我确信我对同一标记的两次使用是相互符合的”?问题是,过去的疼痛已经一去不复返,私人语言说话者失去了检查语词使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很难说他理解他自己的语言。 有人可能会说,尽管私人语言说话者不能区分在他看来正确和实际上正确,在某个场合下,他可能碰巧正确地使用了他的记号。我想,维特根基坦对这种情况没有兴趣。他至少在两个地方提出反驳。在第192节,他写道,“这好像是我们能在一刹那间抓住词的全部使用”。这种情况只是表达了一个“超级事实(superlative fact)。另外,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场合不是理解的一个例子:“一旦你知道这个词代表什么,你就理解了它,你理解了他的全部使用。”(第264节) 维特根斯坦在第258节中的论证的基本结构可以表述如下: (1)如果记号“S”是语言中的一个词项,在某个意义上必须存在着“S”的正确使用。 (2)仅当我们可以区分正确与错误时,说词的正确使用才有意义。 (3)必须存在一个确定词的使用正确与否的标准。 (4)在私人语言中,惟一的标准是关于过去使用的记忆。 (5)记忆不足以行使标准的功能。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极其一般性的论证,对什么是词的正确或错误使用没有做任何进一步的说明。驱使我们接受这个论证的是一个非常平凡的事实,既无论把什么当成一个语言,在这个语言中必须存在词项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分。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适用于任何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很容易不把私人语言看成真正的语言。这个推理把我们引向这样一个解释:在真正的语言中存在着词的正确使用与错误使用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或不是一个真正的语言。 在陈述私人语言的概念时,维特根斯坦显然需要求助于关于理解的假定。因此,将一个词与它代表的对象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必须是这个词的正确使用的必要成分。缺乏这个假定,就留下别人也能理解私人语言的可能性。但在上面的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不必利用这个假定,因为他是在最抽象的层次上谈论正确的。这里有一个解释。如果他的确将理解一个词等同于知道这个词的全部使用,那他就一定会认为理解一个词就是知道它的全部正确的使用,也就是认为理解一个词相当于总是将这个词与被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而这即便是对于一个公共语言,也是要求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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