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哲學】
哈耶克到羅爾斯:自由主義的一種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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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耶克那裏,個人自由是出發點,而現實政治狀態被當作了前提條件。如果我們用經驗研究中的模型方法來與之作對比,可以這樣看待哈耶克的理論:在經驗模型中,只存在方程和變數,出發點和前提條件首先都可以看著變數,之所以要區分出闡述的出發點和環境條件,在於論述的方法。在概念爲中心的理論體系中,核心概念是理論的邏輯出發點,但因爲這樣的推理總是不完備的,所以在出發點之外又存在理論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哈耶克的理論中,個人自由並不是變數,而是一個常量,也就是說,哈耶克的主要研究可以看著給定一個目標---個人自由,在現實政治的基礎上,通過推理和論述,得到社會和政治規範或政策。 這樣的研究中,因爲目標---個人自由在理論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個人主義方法上的限制,使得推理難以遠離這個核心價值,規範難以成爲理論的另一個中心,規範自身的整合性低。哈耶克的自由主義理論中,對規範的表述是依託現實政治的(事實上他一生都在和各種主義作鬥爭),而現實政治本身只是作爲理論的前提條件,而不是經驗的體系存在,從而使他的理論帶有強烈的保守主義色彩。 在哈耶克那裏,政治權力是從屬於自由概念的,因爲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性,相互帶來的壓迫和對於自由的限制,使得政治權力成爲必要。但是政治權力本質上也是對人的約束,是對自由的限制,兩種不可避免的限制使得自由主義的自由成爲一個相對的概念,於是産生了新的問題:如何界定自由主義的自由呢? 人的行爲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於是問題就轉化爲:什麽樣的法律才是必須的呢?法律,或說政治權力的界線又在哪里呢?哈耶克到英國傳統中去尋找資源---“如果要對那種在英國自由主義傳統中被使用、描述了自由狀態的意義上的法進行規定的話,那麽這些由政府所實施的規則就必須擁有像英國習慣法所必須擁有的那樣一些特定特徵:它們必須是個人行爲的普遍準則,運用于所有未來的相似情況,規定了受保護的私人領域,並且在本質上說是自然的規定(The nature of prohibitions )而不是具體的命令”。顯而易見,這個問題是複雜的,因爲自由是個高度概括的概念,相對應,作爲對自由的界定的法律也是一個龐大的體系,要得到這樣一個明確的法律體系---這個說法簡單化了,其實是一套政治理論---來給自由確定一個邊界,顯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 在這樣一件對於自由主義極其重要的事情面前,哈耶克選擇了投機取巧,他發明了“自生自發秩序”的概念,卻又不對它作出清晰的闡述,反而歸之於理性所不及。於是對於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我們失去了使它清晰化的機會,也就是說,在理論的現實應用上,哈耶克的自由主義理論將大打折扣,並可能導致新的問題。 我想可以從這樣兩個方面來看哈耶克理論的局限。其一,有了羅爾斯的研究作對比,我們可以輕易看出哈耶克的一個局限:從哈耶克的理論中,得不出一個整全的規範理論體系,我們不能給政府劃出一個明確的界線:它存在的理由何在?邊界何在?政治權力是社會成員讓渡權利的結果,而這個讓渡的界線在哪里?因爲依託著英國的自由主義傳統,哈耶克可以以保守、漸進論這樣的姿態來代替回答,而沒有自由主義主義傳統的國家呢,又應該怎麽辦? 其二,如果用專業性--普遍性,明晰--模糊這兩個維度來作爲區分科學和哲學的標準,哈耶克的理論比較哲學化,而這,與人類知識的發展趨勢是相背的。因爲其理論的模糊性,我們甚至無法把處在兩個極端的兩種政治思潮區分開來:根據哈耶克的提示,我們把民主主義和極權主義看作了近親---因爲它們都是建構理性主義的産物。 哈耶克的信徒們可能忘記了一件事,哈耶克反建構理性主義,反理性的自負,是基於上面的第一點:哈耶克把給出自由的邊界這個任務轉化爲了對英國傳統的探究,而這個探究又沒有深入進去,所以它最後變成了一種保守主義,變成了以姿態代替回答。也就是說,反對建構理性主義,擔當了一個重任:用來界定自由,而這裏的邏輯,是建立於對英國歷史的肯定基礎上的。於是1、這個經驗只能局限於英國;2、保守主義、漸進論都只能是哈耶克個人對於自由主義的闡述方式,不能以漸進論-建構論之尺來衡量別的自由主義理論。 我認爲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就是對“自由之邊界”這一重大問題的反應,而這種反應,是在哈耶克基礎上進行的,它又是對哈耶克的超越。如上所述,自由是由法律體系及它所依託的政治制度來界定的,因此自由問題也就是權利問題。但關於權利,卻不似高度抽象的自由概念那樣可以從西方哲學傳統中尋得資源,卻不能通過哲學的、思辨的語言來闡述。關於權利的理論不可能再以保守主義,以漸進論來敷衍,在現階段,關於權利的理論必然是建構主義的。 按照這個邏輯,自由主義必然需要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這樣的整全性的規範政治理論,這種理論不是反自由主義的,也不是對古典自由主義的反動---它們的任務不同而已。哈耶克的保守,只因他暫時還不能回答自由的邊界這個重大問題,羅爾斯的建構主義,因爲這是個自成一體的龐大體系,以個人自由爲核心的古典自由主義理論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羅爾斯首先意識到,政治應該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自由主義的問題只能限定在這個領域內,在價值觀和道德方面,自由主義不應該是一種普遍而完備的學說。政治的建構,是以獨立的政治價值爲核心的,這個核心不再是個人自由,不再在政治之外起作用,而只是公平的政治正義觀念。 政治的正義價值觀問題始於價值多元社會的衝突,政治建構的目的在於多元社會的穩定性。這裏其實規定了一個範圍:它只與可能産生衝突的領域有關,而與純個人的方面無關,這個領域一般稱之爲公共領域。但“公共領域”的說法仍然模糊,因爲衝突並不限於關涉政治性的方面,社會道德問題也具有衝突的一面。怎樣區分這一點呢?羅爾斯把自己的政治自由主義建立於實踐理性原則和觀念之上,他認爲政治的正義觀念只基於這樣一種領域裏:個人無法逃避的、存在強制性權力的領域內。因爲這個原因,“我們總是假定,公民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完備性的,另一種是政治的;而他們的總體觀點又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並恰當地相互聯繫著”。又因爲對多元社會各價值主體的理性預設,使得總存在達成“重疊共識”的可能,於是一個理性多元論基礎上的立憲政體得以産生政治的正義觀念,並成爲其合法性基礎。 羅爾斯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自由主義政治規範的基礎---一種價值觀念的體系。與別人不一樣的是,他的政治正義觀念並非一種先驗的預設,而有著經驗的基礎。但我們也看到,這個經驗基礎乃是西方社會的現實經驗政治和理性多元論事實,與哈耶克一樣,羅爾斯的理論存在一個局限性:對於非憲政民主社會,政治的正義觀念意義何在? 回到前面的問題上來。我認爲“政治自由主義”的意義主要還是在於通過從價值領域裏把政治問題區分出來,而得以使政治規範建立於一個明確的價值基礎上,進而得到一個關於權利的理論體系,使“自由”變得更清晰。雖然羅爾斯的理論有囿於西方經驗之嫌,但他確實給出了正確的方向。 我想,順著羅爾斯的方向,這個問題是有可能變得更清楚的,這個方向就是,通過經驗分析,使得政治領域得以被界定出來。我們都習慣於使用模糊的“公共領域”概念,甚至在先驗的意義上使用,對這個問題的追究,可能對於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個人自由的界定大有幫助。羅爾斯使用了對政治領域的劃分和重疊共識的達成這兩點來作爲政治自由主義成立的條件,我對這兩點稍作發揮,來作爲劃分公共領域的標準。1、當我們不再把公共領域作爲一個先驗的觀念,而用來指稱一種事實時,我們可以把所有政治性的事務稱著公共領域。這個標準就不再在規範的意義上使用,也不專指立憲政體中的政治性事務,它也包括了非立憲政體中的政治性事務。當然這個答案不是最終的,我們還可以追問政治性事務何以産生,對政治性事務的劃分,最後只能基於一個經驗的社會模型(請參考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669882.html)。2、第二點不應被忽略掉,重疊共識的達成,是産生政治的正義價值之必須,那麽重疊共識作爲一個過程,顯然應該包括在政治領域之中。這一點使得我們對於公共領域的劃分不再基於一個靜態的社會,而是作爲一個運轉和變遷中的社會。 可以想象,所要達成的共識並非孤立個人之政治觀念,在政治性事務中,個人只是被動的被規範者,一種觀念,只有上升爲群體的、組織的層面,才可能作爲重疊共識之一方。一個群體的或組織的觀念何以産生?依賴溝通和資訊交流。於是一個社會之公共領域,就建立於其特有的組織狀態和資訊環境之上。 我們來考慮當下中國的公共領域。把西方規範理論中的公共領域概念照搬過來會産生諸多問題,按上面所理解的公共領域概念,當下中國顯然還應包括仍籠罩於政治權力之下的社會思想文化、道德領域,政治權力的擴張使得思想文化和道德中的邊界模糊,一個敏銳、著眼生活的作家或藝術家,大抵會在某種程度上關涉政治;社會性組織方面更加明顯,因爲政治權力對於任何自發性組織的警惕,使得真正私人性組織幾乎不可能---他們也總會成爲公共領域之一方面。 規範意義上的公共領域概念並不適合於中國這樣的非憲政國家,經驗意義上的公共領域概念則基於現實的政治環境。“公共”得以可能的途徑是社會的溝通和組織化渠道,這個渠道才是理解一個社會的公共領域之關鍵。也就是說,對於一個非憲政國家,你無法找到或衡量一個規範的公共領域,也無法確定一個政治正義之標準(當然更加無法知曉“個人自由”在哪里了),對這樣的國家,現實的政治分析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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