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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資本異論》一書在因特網上發表以後,引起了很多讀者的關注。爲了便於讀者瞭解《資本異論》的主要內容,現選出《資本論》中勞動價值論和剩餘價值理論部分的幾處原則性錯誤,加上我的分析,匯總在一起,歡迎大家指正。
錯誤一:斷言商品只有一個屬性:勞動産品
馬克思說:“如果把商品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産品這個屬性。”(《資本論》,I,第50頁)
對這一結論,馬克思沒有作任何論證。
實際上,商品至少還應該有另外一個屬性:它的生産者花費的勞動比其他人少。這第二個屬性,就是“商品”區別於“産品”的標誌。
如果賣者花費的勞動多於買者,商品交換就無法實現,“産品”就不可能轉變爲“商品”。
買者和賣者生産(或者獲得)同一種物品所耗費的勞動(成本)存在差別、生産同樣的物品時,非專業生産者花費的勞動(成本)比專業生産者多(高),是人類經濟活動的重要特徵,是人類進行分工和交換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動力,絕對不應該忽視。
如果忽視或者忽略這種差別,必然會使研究走上錯誤的道路,引向錯誤的結論,例如“商品按照勞動價值相等的原則進行交換”,“剝削是資本增殖的唯一手段”等等。
錯誤二:斷言異種勞動之間的換算比例,是和市場無關的常數
馬克思說:“各種勞動化爲當作它們的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的不同比例,是在生産者背後由社會過程決定的,因而在他們看來,似乎是由習慣決定的。爲了簡便起見,我們以後把各種勞動力直接當作簡單勞動力,這樣就省去了簡化的麻煩。”(《資本論》,I,第58頁)
如果說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的換算是在生産者背後由一個“社會過程”決定的,那麽,這個“社會過程”具體是個什麽過程呢?
“似乎是由習慣決定的”,那麽到底是不是由習慣決定的呢?這個“習慣”又是怎樣形成的?
李嘉圖在《資本論》出版以前就說過:“爲了實際目的,各種不同性質的勞動的估價很快就會在市場上得到十分準確的調整,並且主要取決於勞動者的相對熟練程度和所完成的勞動的強度。估價的尺度一經形成,就很少發生變動。”(《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76年,第15頁)
看來,馬克思所說的“社會過程”應該是在供求關係的驅動下,市場上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討價還價;這個“習慣”實際上就是“估價的尺度一經形成,就很少發生變動”的同義語;然而,“爲了簡便起見,我們以後把各種勞動力直接當作簡單勞動力,”雖然減少了論述時的麻煩,卻掩蓋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事實:異種勞動的換算比例是在市場上決定的。
更重要的是,對各種勞動的估價是否真的“很少發生變動”,是很難說的。既然異種勞動的換算比例是在市場上決定的,而市場不會“很少發生變動”,因此,這些換算比例必然也是經常變動的。
因此,把異種勞動的換算比例簡化爲常數,或者忽略市場對異種勞動換算比例的影響,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筆者說這個“社會過程”就是市場上的討價還價,僅僅是根據李嘉圖的觀點,對馬克思的觀點進行的猜測。但是馬克思含糊其辭地說是“社會過程”,而不明確指出是一個市場過程,說明馬克思不願意承認異種勞動的換算比例是在市場上得到確定的,但是又無法明確否認這一點,於是便使用了這個含含糊糊的字眼:“社會過程”。根據馬克思經濟學,商品的價值由生産中耗費的勞動價值決定,而勞動價值由勞動時間和勞動性質兩個因素決定。既然異種勞動的換算比例是由市場決定的,那麽商品的價值也會隨市場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而不僅僅是商品的價格和市場有關。
錯誤三:在分析資本總公式時過度抽象
馬克思在分析和商業資本家作生意的A、B兩人的行爲時說:“A可以直接把商品賣給B,B可以直接向A購買商品。”(《資本論》,I,第179頁)以此說明商業資本不可能增殖。然而,在A和B可以直接買賣的時候,商業資本家當然不能發揮任何作用,商業資本當然不會增殖。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G-W-G’這一“資本的總公式”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成立,貨幣增殖,或者說貨幣轉化爲資本,需要特定的外部環境。
如果在分析中過度抽象,忽略這些特定的外部條件,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認爲資本總公式存在矛盾之處。顯然,我們不能因爲資本總公式在不可能成立的環境中不成立,就下結論說它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成立,或者斷言它存在“矛盾”。就好象我們不能因爲物體可以在失重環境中漂浮,就否認地球存在萬有引力。
“早期的商業資本家,主要是在流通領域活動,一般他們都不直接從事生産,他們的活動方式主要有三種:一、充當交換的仲介人,將甲地生産的商品販到乙地,從乙地販到甲地,利用地區間的差價,賺取利潤;二、……”(劉永佶,王鬱芬:《剩餘價值發現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30頁)
上述文字說明,即使早期的商業資本家也不是原地倒賣,不是通過“從農夫手裏買進兩包穀物,再加價賣給住在農夫隔壁的獵人”來獲取利潤。商業資本的增殖來自長途運輸商品的勞動,來自承擔沿途風險(沙漠和風浪,土匪和海盜)的報酬。在上述情況中,擁有商品的A住在甲地,無法“直接”把商品賣給住在乙地的、需要這種商品的B。正是在這個前提下,商人的存在有了意義,商業資本有了增殖的理由。
錯誤四:把對商業資本的分析結果用於産業資本
馬克思說:“爲賣而買,或者說得完整些,爲了貴賣而買,即G-W-G’,似乎只是一種資本即商人資本所特有的形式。但産業資本也是這樣一種貨幣,它轉化爲商品,然後通過商品的出售再轉化爲更多的貨幣。在買和賣的間隙,即在流通領域以外發生的行爲,絲毫不會改變這種運動形式。”(馬克思:《資本論》,I,第177頁)
然而,“它轉化爲商品,然後通過商品的出售再轉化爲更多的貨幣”這一句話中的兩個“商品”,並不是同一件商品。
第一個“商品”,指的是生産資料,例如原料、機器和勞動力等,第二個“商品”則是和第一個“商品”完全不同的最終産品。這是産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本質區別。
因此,商業資本增殖的原因,不一定是産業資本增殖的原因;適合商業資本的規律,不一定適合産業資本;用來否認商業資本增殖的理由,也不能成爲否認産業資本增殖的理由。總之,對於産業資本增殖的原因,必須結合産業資本本身的特徵進行研究。
産業資本的基本特徵,是它預先購置了原料和機器,雇傭了工人,並把他們組織起來,採用專業化、大批量的方式生産商品。馬克思告訴我們,分工協作和使用機器大大減少了生産商品所需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
由於分工協作和使用機器大大減少了生産商品所需的勞動,在産業資本的流通公式G-W-G’中,這個W(商品)的生産成本(生産中耗費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之和)遠遠低於人們爲了消費而少量製造所耗費的成本。
正因爲如此,商品交換失去了遵守“勞動價值相等”這一原則的物質基礎。即使産業資本家把商品的價格訂得高於商品中包含的勞動價值(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之和),消費者(包括工人和農民等普通勞動力出賣者在內)也不會拒絕購買這些商品。因爲只要價格不超過自己製造的成本(實際上還差一大截,産業資本家之間存在競爭時更是如此),向産業資本家購買商品,可以節約大量勞動。
馬克思說:産業資本“在買和賣的間隙,即在流通領域以外發生的行爲,絲毫不會改變這種運動形式。”顯然也是錯誤的。
消費者超過商品價值、額外支付給商品生産者(不是指具體的生産者如工人等,而是指企業或者商品所有者)的那部分價值,可以稱爲“消費者酬謝”。産業資本的增殖可以來自“消費者酬謝”。一個工人被自己的雇主剝削100元,和他在購買商品時支付100元“消費者酬謝”給這件商品的所有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對工人沒有任何好處,後者則是自己節約勞動、提前享受的必要代價。因此,資本家獲取“消費者酬謝”不是剝削。
錯誤五:沒有發現近在咫尺的能夠“只貴買不貴賣”的群體
馬克思說:“堅持剩餘價值來源於名義上的加價或者賣者享有貴賣商品的特權這一錯覺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個隻買不賣,從而只消費不生産的階級。從我們上面達到的觀點來看,即從簡單流通的觀點來看,還不能說明存在著這樣一個階級。”(《資本論》,I,第184頁)。
一個清潔女工,手下沒有任何工廠,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商品,因此,她沒有任何商品可以拿到市場上去貴賣,也就沒有任何“貴賣利潤”。
但是她仍然能夠“貴買”價格(假設2200元)高於價值(假設2000元)的電視機。那麽,她爲什麽能夠貴買商品?她哪里來的“貴買能力”呢?
這裏有必要回顧一下“貴賣”的含義。
“貴賣”指的是商品的價格高於商品中包含的勞動價值。但是,由於專業化批量生産大大減少了生産商品耗費的勞動,所以,即使價格高於價值,其絕對值仍然低於消費者少量製造所需要的成本。
這一關係可以概括如下:
商品包含的勞動價值 < 價格 < 消費者少量製造花費的勞動的價值
(“<”表示“小於”)
也就是說:“貴賣”的“貴”只是相對商品中包含的勞動價值而言;但是相對消費者自己少量製造的成本,卻是“便宜”的,甚至是“非常便宜”的,因爲專業化批量生産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成本。
總之,“貴賣”不貴。
因此,一個人即使不貴賣任何商品,也可以貴買商品。擁有貴買能力不需要以貴賣商品爲前提。上述清潔女工雖然只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但是仍然有能力貴買商品。
馬克思沒有發現:只貴買卻不貴賣的“階級”就在他的身邊——無產階級。這一錯誤的根源在於,馬克思錯誤地理解了人類交換商品的本質,錯誤地繼承了前人“等價交換”的思想,沒有發現商品生産方式(專業化批量生産)對商品交換規律的影響。
錯誤六:忽略勞動條件對工人“必要勞動時間”的影響
馬克思說:“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平均代表6個物化勞動小時,那末,工人要生産這個價值,就必須平均每天勞動6小時。如果他不是爲資本家勞動,而是獨立地爲自己勞動,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平均一天同樣要勞動這麽多小時,才能生産出自己的勞動力的價值,從而獲得維持或不斷再生産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資料。”(《資本論》,I,第242至第243頁)。
也就是說,工人在不和資本結合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必要勞動時間也是6小時。
但問題是,工人不和資本結合,怎麽可能擁有相同的“其他條件”?資本(私有或公有)的作用就在於預先準備好原料、購置好機器設備,然後雇傭大量工人,把他們組織起來,使他們相互分工協作,使商品的生産時間大大縮短。
馬克思告訴我們,商品的價值並非由具體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這種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資本論》,I,第52頁),也就是說,相同的商品,不論實際生産時花費的勞動時間是多少,都具有相同的價值。如果甲生産一件商品花費6小時,乙生産同樣的商品要花費12小時,儘管乙的勞動時間長了一倍,但是兩人産品的價值相同。
這也符合常識: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價格,和具體生産者的成本沒有關係。
因爲商品的價值等於生産時耗費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之和,如果假設甲乙二人生産每件産品耗費的物化勞動的價值量是相等的,那麽,甲可以在6小時中創造的價值量,乙需要12小時才能創造出來。乙勞動12小時只等於甲勞動6小時。
工人在工廠裏勞動,與其他工人分工協作並且使用先進的大型機器,因此,勞動生産率大大提高,生産商品需要的時間大大縮短。
而一個工人獨自一人在家裏生産同樣的商品,由於沒有以上條件,花費的時間要長得多。如果工廠裏的工人生産一件産品需要6小時,他可能需要12小時,甚至更長。
因此,在工廠勞動的工人可以用6個小時創造出自己一天生活資料的價值,並不證明獨自勞動的工人也可以在6小時裏創造出一天生活資料的價值。後者要創造出同樣數量的價值,花費的勞動時間要比前者長得多。不僅可能超過6小時,而且可能超過12小時(馬克思所假設的工人在工廠勞動一天的總時數)。
由於現代化工廠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産率,所以工人獨自勞動時的必要勞動時間可能遠遠超過一天勞動時間的自然極限,即超過24小時。(請注意:必要勞動時間超過24小時,並不意味著工人無法生存。因爲在政治經濟學中“必要勞動時間”對應的是“一般的生活水平”,這個“生活水平”對應的可能是擁有電視機和冰箱甚至汽車的生活水平,是一個遠遠高於維持生存的水平。因此,一個工人的必要勞動時間超過24小時,只是意味著他的生活水平必然會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必要勞動時間不是一個常數,它和勞動條件有關。勞動者和資本結合(不論是私人資本還是集體資本或者全民所有的資本),可以大大縮短必要勞動時間。
錯誤七:否認物化勞動能夠創造價值的理由不充分
馬克思說:“蜜蜂建築蜂房的本領使人間的許多建築師感到慚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築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蠟建築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的頭腦中把它建成了。”(《資本論》,I,第202頁)
很多人以此作爲堅持“動物和機器等一切物化勞動不可能創造價值”的根據。然而:
1,至今爲止,我們人類無法確定蜜蜂在建造蜂房前頭腦裏是否已經具有一個“觀念的”蜂房;
2,馬克思沒有說明爲什麽頭腦裏預先沒有一個“觀念的産品”,其行爲就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
對於物化勞動不創造價值,馬克思還這樣證明:“假定這種勞動資料的使用價值在勞動過程中只能持續6天,那末它平均每個工作日喪失它的使用價值的1/6,因而把它的價值的1/6轉給每天的産品。一切勞動資料的損耗,例如它們的使用價值每天的損失,以及它們的價值每天往産品上相應的轉移,都是用這種方法來計算的。這十分清楚地表明,生産資料轉給産品的價值決不會大於它在勞動過程中因本身的使用價值的消滅而喪失的價值。”(《資本論》,I,第230頁)這一證明的依據是人們在計算産品成本時通常採用的計算方法。但是,人們在計算産品的價值時,認爲工人的工資等於工人勞動創造的價值,則被馬克思認爲完全是錯誤的,他認爲應該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工人創造的價值並不等於他們的工資,而是大於工資。所以,僅僅根據人們在實際生活中看到的表面現象,僅僅根據人們習慣使用的“計算”方法,就下結論“物化勞動不能創造價值”,也是靠不住的。
錯誤八:在證明超額剩餘價值也由工人創造時,使用了錯誤的計算公式
馬克思對“超額剩餘價值來自對工人的剝削”的論證如下:
如果一個勞動小時用金量來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就會生産出6先令的價值。假定在一定的勞動生産力的條件下,在這12個勞動小時內製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産資料、原料等的價值是6便士。在這種情況下,每件商品花費1先令,即6便士是生産資料的價值,6便士是加工時新加進的價值。
現在假定有一個資本家使勞動生産力提高一倍,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中不是生産12件這種商品,而是生産24件。在生産資料的價值不變的情況下,每件商品的價值就會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産資料的價值,3便士是最後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生産力雖然提高一倍,一個工作日仍然同從前一樣只創造6先令新價值(黃佶注:請注意這句話:“生産力雖然提高一倍,一個工作日仍然同從前一樣只創造6先令新價值”),不過這6先令新價值現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産品上。因此分攤在每件産品上的不是這個總價值的1/12,而只是1/2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說,在生産資料變成産品時,就每件産品來說,現在加到生産資料上的,不象從前那樣是一個勞動小時,而是半個勞動小時。
現在,這個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這個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少於在社會平均條件下生産的大宗同類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每件商品平均花費1先令,或者說,代表2小時社會勞動;在生産方式發生變化以後,它只花費9便士,或者說,只包含1又1/2個勞動小時。但是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産者在個別場合生産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産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因此,如果採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按1先令這個社會價值出售自已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價就超出它的個別價值3便士,這樣,他就實現了3便士的超額剩餘價值。
但是另一方面,對他來說,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現在表現爲24件商品,而不是過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賣掉一個工作日的産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銷路或大一倍的市場。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價格,才能獲得較大的市場。因此資本家要高於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又低於它的社會價值來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賣10便士,這樣,他從每件商品上仍然嫌得1便士的超額剩餘價值。
對於資本家來說,剩餘價值總會這樣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屬於必要生活資料的範圍,是不是參加勞動力的一般價值的決定。因此,即使撇開後面這種情況,每個資本家都抱有提高勞動生産力來使商品便宜的動機。
然而,甚至在這種場合,剩餘價值生産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勞動時間的縮短和剩餘勞動的相應延長。
假定必要勞動時間是10小時,或者說,勞動力的日價值是5先令,剩餘勞動是2小時,因而每日生産的剩餘價值是1先令。但我們的資本家現在是生産24件商品,每件賣10便士,或者說,一共賣20先令。因爲生産資料的價值等於12先令,所以14又2/5件商品只是補償預付的不變資本。十二小時工作日表現爲其餘的9又3/5件商品。因爲勞動力的價格=5先令,所以6件産品表現必要勞動時間,3又3/5件産品表現剩餘勞動。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之比在社會平均條件下是5:1,而現在是5:3。
(黃佶注:對應“3又3/5件産品”的價值是36便士,即3先令。由於“3又3/5件産品”表現的是剩餘勞動,所以,現在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是3先令,這個數值顯然是用産品總價格(!)20先令減去勞動力的日價值5先令再減去生産資料的價值12先令得到的。但是請注意:現在存在超額剩餘價值,産品總價值不等於産品總價格20先令,因此不能使用這一隻適用於“等價交換”情況的公式計算剩餘價值。另一方面,馬克思突然停用先令,改用分數,大大增加了讀者理解的難度,其動機也令人困惑。)
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樣結果。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的産品價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屬於只是再現的生産資料的價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體現一個工作日的價值的貨幣表現。這個貨幣表現比同類社會平均勞動的貨幣表現要多,因爲12小時的同類社會平均勞動只表現爲6先令。生産力特別高的勞動起了自乘的勞動的作用,或者說,在同樣的時間內,它所創造的價值比同種社會平均勞動要多。
(黃佶注:馬克思在前面曾經強調:“生産力雖然提高一倍,一個工作日仍然同從前一樣只創造6先令新價值”,這裏卻說“8先令是體現一個工作日的價值的貨幣表現”,意即一個工作日可以創造8先令新價值,顯然前後矛盾)
但是我們的資本家仍然和從前一樣,只用5先令支付勞動力的日價值。因此工人現在要再生産這個價值,用不著象過去那樣需要10小時,只要7又1/2小時就夠了。這樣,他的剩餘勞動就增加了2又1/2小時,他生産的剩餘價值就從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見,採用改良的生産方式的資本家比同行業的其餘資本家,可以在一個工作日中佔有更大的部分作爲剩餘勞動。(《資本論》,I,第352至354頁)由於馬克思使用了錯誤的計算公式,因此對“超額剩餘價值來自剝削工人”的證明不能成立。超額剩餘價值實際上是市場(消費者)對生産者領先於其他企業,使用先進技術,降低成本和售價,減少消費者支出、提高了其實際生活水平的酬謝。(2000-7-29)
注釋:《資本論》,I: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資本論》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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